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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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130號債務人乙○○○○○○代理人 何乃隆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事項之報告及相關文件、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曉青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
書記官朱亮彰附件:
1、依債務人所提財團法人金融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之協商前置專用債權人清冊內容所載,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金額新臺幣(下同)367萬元,為有擔保權債權,有住宅用土地及建物為擔保品,惟債務人名下並無不動產。債務人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該有擔保債權之內容,發生之原因,該房地為何人所有,及目前使用情形。並提出該擔保品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2、說明債務人於民國98年失業之原因,如係非自願離職,應提出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並說明是否領有失業給付與領取金額。
3、說明債務人於失業期間之收入來源為何。
4、提出自99年2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
5、說明債務人目前工作內容、每月收入情形及是否領取年終獎金或其他獎金、津貼,其金額,及發放時間。
6、提供債務人前配偶 姜茜偉 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7、提出姜茜偉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清單、薪資單或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等收入證明文件,並說明其目前居住地、工作內容、收入狀況,及如何與債務人分擔2名子女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正當理由。
8、債務人2名子女之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在學證明文件。
9、提出租賃契約影本,並說明所租賃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及98年度全年水、電、瓦斯、電話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10、債務人之長女並非嬰幼兒而需支付托育費用,是其安親班費用支出並非必要費用,不得列計。債務人應提出長子每月支出特教老師費用8,000元之證明單據。
11、提出適當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每月生活費須2萬7,000元之明細、各細項金額及其必要性,不得以概括項目及概括金額代之。
12、說明債務人長子每月受領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之金額,並提出該等補助匯入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