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0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006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楊興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零捌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22,612元│98年8月1日起至│19.97%│98年8月1日起至│按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1000元。││││104年8月31日止││清償日止││││├──────────┼──────┤│││││104年9月1日起至│14.99%││││││清償日止││││└─┴─────────┴──────────┴──────┴──────────┴──────────────┘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書記官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