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5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582號債權人緻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興 債務人 鄭如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肆仟壹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其餘之聲請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惟關於請求返還租賃物部份,為特定物交付之請求,非金錢之一定數量之請求,查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為限,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508條定有明文。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返還租賃物之部分,依首開法條規定,其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如不服上述駁回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