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小字第70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701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西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蔡芳燦
訴訟代理人  陳幸美
被   告 大陸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其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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