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小字第27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春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鐘于媗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777元,惟上
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
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9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