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121號原告 王瑞金 兼訴訟代理 葉智鈊 人被告 王俐云 兼訴訟代理 陳聰禧 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十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志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
書記官蔡杰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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