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建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建字第20號原告雄駿永業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即聖鋒營造股份有
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家華管理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法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5,840元(已扣除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96年5月18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96年5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季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6月6日
書記官陳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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