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4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461號聲請人 卓祐平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8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9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書記官唐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