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8年度員小字第463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小字第463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被   告  藍國雄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
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
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在臺中市西屯區,侵權行為地係在
臺中市○○道○號南向182公里200公尺處,此有被告戶役
政查詢結果及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三公路警察大
隊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附卷可佐,均核非屬本院管轄區
域範圍內,依前揭規定,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之法院應為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書記官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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