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8年度新小字第75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新小字第750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吳政鴻
被   告  梁寶丹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新小字第750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8年10月8日上午09時31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一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盧亨龍
  書 記 官 蘇豐展
  通   譯 陳宥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陸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 參佰肆拾伍
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蘇豐展
法官盧亨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書記官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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