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新救字第16號
聲 請 人 朱海勳
訴訟代理人 田杰弘 律師
相 對 人 張淑燕
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家明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張淑燕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訴訟救
助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法
扶基金會審查表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書記官徐毓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