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663號
原告統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武毅
訴訟代理人 王智恩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冠紘切割工具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4,2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書記官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