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05年度桃秩字第11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
被移送人 蕭廷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5年2月1日桃警分刑秩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蕭廷羲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相加,尚未
達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處罰鍰新臺幣壹萬貳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蕭廷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㈠時間:民國105年1月31日20時53分許。
㈡地點:桃園市○○區○○路2段159巷口。
㈢行為: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相加,
尚未達脅迫或侮辱程度。
二、被移送人於警訊中矢口否認其有在上揭時、地,於公務員執
行職務時以不當言詞相加,尚未達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而辯
稱:伊沒有對員警怒吼咆哮,只是對員警講話比較大聲、有
點不耐煩而已云云。經查,上開違秩事實,除有被移送人於
警詢中自承:伊對員警講話比較大聲、有點不耐煩而已等語
可佐外,並經證人即員警 李建榮 於職務報告中證述:被移送
人經員警臨檢而詢問其身分資料時,不僅不回答員警之問題
而消極不配合警方執勤勤務,並對執勤員警大聲咆哮,期間
長達約5分鐘等語明確,核與卷附之錄音影音及其現場譯文
所示內容:被移送人以「這樣就要5、6個警察,現在是怎
樣?」、「有需要這麼多警察在這邊?兩個在這邊就夠了吧
。」、「你現在這麼大聲做什麼?」、「要開快開啊。不要
再那邊亂。」、「快開阿,要開,開阿。」、「 蕭廷義 ,是
要說幾次?我改過名字還要跟你報備嗎?」、「麥賽ㄟ的阿
。我報我身分證上面的,怎樣啦。」、「我沒有講喔。我沒
講是不是阿!怎樣?怎樣?」、「人家要過去。要辦就辦阿
。哪裡在妨礙公務阿?」、「我講話就這麼大聲。我是不能
說話大聲嗎?不行嗎?為什麼不行阿?」、「怕你嗎?」、
「怕你勒。」、「真的兇,不然怎樣?要錄大家來錄。」、
「對,不然怎樣?」、「我之前就被判過妨礙公務,什麼叫
大小聲就妨礙公務。來阿,來阿,靠近一點。你編號幾號?
你的編號呢?你的編號呢?」、「講話大聲是怎樣?不行嗎
?不行嗎?不行?誰說的?哪一條法律,你跟我說?」、「
公權力怎樣阿?我不能講話大聲嗎?」、「怎樣,你跟我講
快點,大小聲就叫做妨害公務?」之不當言詞,對於執行被
移送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2項舉發公務之
員警大聲咆哮等情一致,另有被移送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
罰條例第53條第2項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事件通知單1份在卷可參,堪認為真。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之規
定,自應依法論處。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之手段、違反義務
之程度、上開非行所生之危害,及被移送人之年齡與教育程
度等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
四、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85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姚葦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
書記官張妤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