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5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567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韋伯韜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大業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依債權人所提出之聲請狀及陳報狀均將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列為 王佑銅 ,惟查債務人公司登記資料,解散前之法定代理人為 周秀明 。按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應行清算。公司已廢止,董事會已不存在,公司負責人為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第208條、第322條訂有明文。另查債務人並未向本院呈報清算人,債務人公司應以周秀明為法定代理人,惟經本院於100年9月13日通知提出,債權人於100年9月15日收受通知,迄今尚未補正債務人合法之法定代理人,聲請人逕以王佑銅為債務人公司限公司之法定代,即有法定代理權之欠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