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6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617號上訴人台鳳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建勛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9年11月24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書記官康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