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796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965號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務人 吳秉諺

吳逸卉

一、債務人吳秉諺、吳逸卉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肆仟貳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秉諺前就讀東南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吳逸卉為

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乙紙,額度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嗣並簽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共3份,金額總計132,502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36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按年金法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債務人吳秉諺自民國113年11月17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74,292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本行於114年2月25日,將該筆貸款轉列催收款項。另債務人吳逸卉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請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湯政嫻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796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74,292元

吳秉諺、吳逸卉

自民國113年10月17日起

至民國114年02月24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74,292元

吳秉諺、吳逸卉

自民國114年02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4,292元

吳秉諺、吳逸卉

自民國113年11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