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1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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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192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沈攸霖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沈攸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沈攸霖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8月及6月確定,並移付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1年11月30日核准假釋,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檢察官以本院為該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且受刑人確於101年11月30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聲請本院宣告受刑人於假釋期間應付保護管束,本院覆核卷內資料無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簡廷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廖千慧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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