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125號聲請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對人 林繼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民國96年9月28日修正施行前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適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原名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於民國(下同)86年9月8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260萬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存續期間自86年8月19日起至116年8月18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於民國90年12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215萬元,並約定利息及違約金,其借款期限自90年12月27日起至110年12月27日止,並以每月為一期,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繳款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103年9月21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1,160,326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電子謄本、借據、放款客戶往來明細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03年12月23日函請相對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侯美滿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三、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書記官楊祖明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苗栗縣│頭份鎮│蟠桃│山下│667-17│田│219│全部│││││││││││││├─┼───┼────┼───┼──┼────┼─┼──────┼────┼──────┤│2│苗栗縣│頭份鎮│蟠桃│山下│667-19│田│137│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