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0號原告 曾銘錤
曾銘俊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 律師被告 田鎧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係因地上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規定,其價額以一年租金十五倍為準;無租金時,以一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十五倍為準;如一年租金或利益之十五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確認被告於苗栗縣○○鄉○○○段○○○○○○號、同段122-1地號及同段652-3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地上權登記不存在,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應塗銷系爭土地上之地上權登記,二者訴之利益同一,是訴訟標的金額擇一核定即足。本件地租依土地登記謄本之記載為「無」,則應依無約定租金之情核定訴訟費用;又無約定租金者,其價額依其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計算,各如附表1所示為新臺幣(下同)57,120元、57,120元、81,360元(依土地法第105條準用第97條規定),地價各如附表2所示為309,400元、309,400元、440,700元;則系爭土地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並未超過地價,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經核定為195,600元【計算式:57,120元+57,120元+81,360元=195,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1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附表1:
┌──┬────────┬───────┬──────┬───────────────────────┐│編號│地號│地上權權利範圍│申報地價│價額(地上權權利範圍×申報地價×年息10%×15)│├──┼────────┼───────┼──────┼───────────────────────┤│1│苗栗縣三義鄉雙連│238㎡│160元/㎡│57,120元│││潭段119-1地號││││├──┼────────┼───────┼──────┼───────────────────────┤│2│苗栗縣三義鄉雙連│238㎡│160元/㎡│57,120元│││潭段122-1地號││││├──┼────────┼───────┼──────┼───────────────────────┤│3│苗栗縣三義鄉雙連│339㎡│160元/㎡│81,360元│││潭段652-3地號││││└──┴────────┴───────┴──────┴───────────────────────┘附表2:
┌──┬────────┬────────┬────────┬────────────────┐│編號│地號│地上權權利範圍│公告土地現值│地價(地上權權利範圍×公告現值)│├──┼────────┼────────┼────────┼────────────────┤│1│苗栗縣三義鄉雙連│238㎡│1,300元/㎡│309,400元│││潭段108-2地號││││├──┼────────┼────────┼────────┼────────────────┤│2│苗栗縣三義鄉雙連│238㎡│1,300元/㎡│309,400元│││潭段117-7地號││││├──┼────────┼────────┼────────┼────────────────┤│3│苗栗縣三義鄉雙連│339㎡│1,300元/㎡│440,700元│││潭段652-3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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