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309號聲明人丁○○
124戊○○
124己○○
巷8弄丙○○甲○○
124乙○○
124上列聲請人因拋棄繼承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元。
書記官黃秀娟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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