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訴字第47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4771號上訴人甲○○即被告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起九十六年三月二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九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9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尤豐彥
法官魏新國法官宋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韻雅中華民國96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