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232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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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23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2327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正本。
二、具狀更正利息起算日(應自到期日起算)及請求利率(本票未載約定利率,法定利率應為年息百分之六)。
中華民國96年4月4日
簡易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4月4日
書記官沈錫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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