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金上重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金上重訴字第6號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林凱倫 律師
林志豪 律師 江東原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甲○○因背信等案件,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五日經限制出境,因被告於九十四年十二月間,在菲律賓首都醫院進行活體腎臟移植手術,應於術後期定期回原移植手術醫院,與原捐贈者作免疫檢查比對,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斟酌一切情事,命被告於增加繳納新台幣二百萬元保證金後,自九十六年三月十五日至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五日准予出境,並於返國後陳報, 俾發 還增加繳納之二百萬元保證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李錦樑法官林婷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增華中華民國96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