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9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975號原告丙○○兼訴訟代理人丁○○○被告第一商業銀行法定代理人甲○○被告第一商業銀行新營分行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玖拾壹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零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4日
書記官池東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