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1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
民事庭法官施慶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
書記官孫魯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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