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緝字第1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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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附民緝字第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84年度易字第2010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所示。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告訴被告詐欺之刑事部分,業經本院為免訴判決之諭知(96年度易緝字第85號),揆諸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之訴,又其本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斯偉
法官陳可薇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鄭嘉惠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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