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9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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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98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非訟代理人 陳雅玲 債務人 陳冠得 即 陳德育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131,848元,及自民國93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300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1,000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與債權人於90年8月21日定有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定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憑卡簽帳消費,再於繳款截止日前清償該款項,詎債務人持卡簽帳消費後,未依約清償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
民事庭法官施慶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
書記官孫魯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