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司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2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艇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71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艇因疾病不能到庭,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鄭艇因左側大腦出血性中風,且顱內出血致右側偏癱,無法站立或行走,亦無法自理生活,日常生活需專人24小時協助照護,有 馬偕 紀念醫院與臺北榮民總醫院失能診斷證明書在卷為憑(本院卷第25、28頁);復經本院函詢被告長期就診之馬偕紀念醫院關於其有無到庭應訊能力,經該院民國100年4月26日馬院醫內字第1000001679號函覆謂:
病人鄭艇罹患中風合併肢體偏癱,現今臥床狀態,可能無法自行到庭或以輪椅代步出庭,再者病人亦有失智問題,對複雜性事物判斷可能有困難等語(本院卷第50頁),足證被告因上述疾病之身體、心智狀態,並無法到庭接受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規定,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乃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刑事第4庭審判長法官吳冠霆
法官賴武志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文揚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