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簡上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5號原告 陳怡君
樓之1被告 廖家慶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年度簡上字第二六六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怡秀
法官古瑞君法官鄭富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淑華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