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8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8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84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德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德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鄭德龍因詐欺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曾正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馨慧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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