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7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79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威屹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0年度撤緩偵字第48號、100年度聲沒字第3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大麻伍包(合計驗餘淨重參點貳參公克,空包裝總重壹點參零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大麻屬第二級毒品,查獲之毒品應沒收併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撤緩偵字第48號被告陳威屹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大麻5包(合計驗餘淨重3.23公克,空包裝總重1.30公克),係違禁毒品,爰聲請將前揭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經核屬實,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在卷可稽(見99年度毒偵字第1540號卷第48頁),應予准許,並依法諭知沒收銷燬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鈺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慧怡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