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12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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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二七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三九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於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在高雄市○○區○○○路七十四之二十九號前,因拆廣告招牌之事與甲○○發生爭執,乙○○竟生傷害之故意,持鐵條動手毆打甲○○,致甲○○因此受有左後頭部挫傷瘀血五×一公分、四×一公分、左頸部瘀血五×一公分、前頸部瘀血三×一公分、二×一公分等傷害。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乙○○經檢察官以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提起公訴,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撤回其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古振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吳建德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