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7年訴字第19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九八六號
上訴人 許義郎 即建佑醫院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乙○○間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九八六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捌拾陸萬零伍佰玖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肆仟叁佰零叁元,折合新台幣壹萬貳仟玖佰零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淑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洪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