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度附民字第5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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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附民字第5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重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五二六號
原告乙○○被告甲○○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設高雄市○○區○○○路○○○號右列被告等因溫月盆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謝肅珍
法官涂裕洪法官陳彥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宜正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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