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婚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婚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婚字第六十六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與被告係夫妻,結婚初期尚稱不錯,豈知被告一反常態,不務正業終日沈迷賭博場所,育兒養家一切由原告承擔,更時有不明女內褲被搜出,深更半夜賭博歸來,一邊看黃色影片,一邊手淫,屢勸不聽,使人苦煩又不便向人傾吐,原告曾自殺希求解脫,惟被救回,經人勸說向法院訴請離婚,為此本於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及同條第二項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訴請離婚。。
二、查原告前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九日向本院具狀聲請調解離婚,如不成立即為訴訟之辯論,經本院琢股以八十八年家調字第二二一號通知兩造到庭,經調解不成立,改分八十九年度婚字第八九號,就原告請求離婚一事進行審理一事,有該聲請調解離婚狀及本院八十九年婚字第八九號離婚案卷可稽,是原告就同一離婚事件,復提起本件之訴,違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不得更行起訴之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蕙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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