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小上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小上字第十一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泰花園廣場第三期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因屬小額訴訟程序之事件,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提出上訴理由狀及繕本一份(內容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如所違背法令之條項或有關解釋、判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並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逾期未補正,依民事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準用第四百七十一條規定,將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審判長法官張桂美~B法官楊國祥~B法官高榮宏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林國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