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03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038號

聲請人 馬月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5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哲緯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03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326858-1

1

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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