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救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救字第77號抗告人 張寶玉 指定送達設新北市○○區○○路○○○000號信箱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陳文忠 人間分配剩餘財產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3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7月28日民事第一庭法官潘英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7月28日書記官李文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