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救字第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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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77號

抗告人 張寶玉

指定送達設新北市○○區○○路○○○000號信箱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陳文忠 人間分配剩餘財產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3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英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8日

書記官李文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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