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26號
上訴人
即原告捷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捷雅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李耿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昱泰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4年6月1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3萬1,4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9,2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華民國114年7月28日
工程法庭法官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8日
書記官李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