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聲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47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葉家綸

相對人

即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對人

即債權人 王月容

李偉達

黃愛婷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之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葉家綸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前因聲請消債條例清算事件,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號裁定准予免責確定,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4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號聲請免責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堪信聲請人於民國114年4月22日受免責之裁定,並於114年5月9日確定。是聲請人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向本院聲請復權,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高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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