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216號抗告人 李秋媚 上列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0年3月2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31日裁定,限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則駁回其抗告,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00年4月12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三、抗告人逾期迄今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郭美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
書記官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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