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司執消債清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8號聲請人即管理人 陳雅萍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核定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叁仟元。
理由
一、按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有優先受清償之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陳雅萍律師就債務人 沈清安 聲請清算事件,前經本院選任為該清算程序之管理人,本件清算管理人處理事務之內容包含終止保險契約、暫時保管清算財團財產及分配清算財團財產等,復斟酌本件清算程序之繁雜程度、債權總額等情,酌定其報酬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