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1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1741號聲請人 呂學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連雄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票號:TH468153號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請表明提示日及正確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1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1741號聲請人 呂學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連雄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票號:TH468153號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請表明提示日及正確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