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178號被告 黃文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廖清芳 間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事件,不服民國100年4月6日本院99年度婚字第17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非為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
民事庭法官趙淑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
書記官張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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