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登記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510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訴訟代理人 陳明怡
白裕泓 吳俊良 張素蓉 被告 陳桂淑
郭鴻程 訴訟代理人 郭姵辰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九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
書記官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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