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95號聲請人 郭麗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股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於民國98年2月3日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79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99年9月22日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795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99年9月22日刊登該裁定於太平洋日報,至100年4月22日為止已滿7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淑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書記官王資惠┌───────────────────────────────────────────────────┐│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9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中鋼碳素化學股份有限公司│0080ND0000000-0│股票│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