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836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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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83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836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貴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伍仟零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叁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4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8365號)
(一)債務人林貴蓉於民國95年01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700,
000元,約定分048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遲延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
101年04月09日止累計144,842元正未給付,(其中65,085元為本金,79,757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二)債務人林貴蓉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
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4月09日止累計24,167元正未給付,其中9,397元為消費款;14,770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