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104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 高雄 地方法院101年審易字第10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審易字第104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志強選任辯護人沈志祥律師被告蘇家譯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29522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簡字第882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係以:被告朱志強及蘇家譯原均與主管 胡晶南翁珮儀 為同事關係,朱志強前因違反公司內規,而生嫌隙。朱志強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之故意,於附表一所示之時、地,刊登如該附表所示之文字,足以貶損胡晶南之人格及社會評價。蘇家譯另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及公然侮辱之故意,接續於附表二所示之時、地,刊登如該附表所示之文字,足以貶損胡晶南及翁珮儀之人格及社會評價。嗣因告訴人胡晶南於民國99年10月中旬某日,利用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瀏覽網頁時發覺上情。因認被告朱志強、蘇家譯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毀謗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朱志強、蘇家譯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毀謗罪嫌,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胡晶南、翁珮儀與被告2人於民國101年3月21日成立調解,並分別於同日及同年4月2日具狀聲請撤回其告訴,此有調解筆錄、撤回告訴聲請狀各2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東柏
法官陳薏伩法官張嘉芳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
書記官葉明德附表一(被告朱志強部分)┌──┬────┬─────────────────────┬─────┐│編號│犯罪時地│犯罪事實│涉犯罪名│├──┼────┼─────────────────────┼─────┤│1│99年4月│朱志強利用網際網路設備,連結無名小站網頁,│刑法第310│││22日1時│發表「他從小學就常常作弊還是沒得過A頂多B│條第2項、│││許,在高│掉到C摔到D直接跳過F爛到爸的G…很像低學│第1項之加│││雄市某處│歷」、「垢WHY糖屌狗懷裡躺更屌」、「看到│重誹謗罪嫌││││ 胡男 屌看到胡男虎爛更屌當老闆屌當老闆│││││跑路更屌睡覺屌睡到員工身上才屌賣內褲│││││屌看員工換內褲更屌」、「 湖公 精男...跟│││││老闆出差住六星級酒店屌老闆房間塞滿員工妹│││││更屌...他真的病了快帶他去吃藥」、「搞員│││││工屌搞員工下面更屌」、「天生就是逃漏洞的│││││料」、「偏偏偷情又被抓包」等文字毀損胡晶南│││││之人格及社會評價。││└──┴────┴─────────────────────┴─────┘附表一之一(被告朱志強部分)┌──┬────┬─────────────────────┬─────┐│編號│犯罪時地│犯罪事實│涉犯罪名│├──┼────┼─────────────────────┼─────┤│1│99年9月│文章名稱:「又開始淹水了…夠X堂的闆胡X男│刑法第310│││19日16時│…」。│條第2項、│││許,在高│內容:以「長年住在市區的人怎麼會瞭解淹水的│第1項之加│││雄市某處│痛苦,他對淹水的認知應該僅限於游泳池吧」、│重誹謗罪嫌││││「像前公司這種把各櫃櫃姐都屋視為搶業績的對│││││手,且和臨近櫃的關係差到不行,你覺得他公司│││││喔會有人願意幫他看嗎?」等文字。││├──┼────┼─────────────────────┼─────┤│2│99年10月│文章名稱為「誰能告訴我,翁副理肚子裡的種,│刑法第310│││5日0時│是誰下的??」│條第2項、│││許,在高│被告向劉 佩紋 (即暱稱KidmolieLiu)詢問:「真│第1項之加│││雄市某處│的嗎?佩紋~在哪看到的」,又另於該篇文章表│重誹謗罪嫌││││示:「真的!!說不定有新的內褲模特兒等著被│及第305條││││下種!!!」、「……錯了錯了如果是 古月 和翁│之恐嚇罪嫌││││的小孩!!那死樣子~才叫極致!!!如果長像│││││和個性各像參半啊!!小孩是無辜的,但還是想│││││打他」、「DNA這部份就交給你啦~你去拔他們│││││兩的頭髮來一試」、「你去拔毛我們出錢來驗!│││││!」等文字。││├──┼────┼─────────────────────┼─────┤│3│99年10月│被告朱志強夥同 李彗菁 ,實地至告訴人胡晶南與│刑法第305│││14日19時│翁珮儀工作處所伺機要以上述發表於網路之手段│條之恐嚇罪│││58分,在│對告訴人胡晶南與翁珮儀不利。│嫌│││高雄市新│││││興區文化│││││路82號5│││││樓│││├──┼────┼─────────────────────┼─────┤│4│99年10月│被告貼文表示「翁副理~只是懷孕~用不著躲進│刑法第310│││14日23時│櫃台角落~越來越好奇孩子的父親是哪位」,並│條第2項、│││許,在高│以「真的要揪離職團來去參觀一下~和現在的招│第1項之加│││雄市某處│呼與一樣『歡迎參觀』」等語羞辱告訴人翁珮儀│重誹謗罪嫌││││。被告朱志強於 滕安迪 (暱稱AnDyTeng)表示:│││││「他們公司會不會直接進潮流情趣用品啊!?」│││││時,竟回覆:「可能不會進潮流商品~~但在研發│││││潮吹商品」等語,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5│99年9月│在文章名稱:「又開始淹水了…夠X堂的闆胡X│刑法第310│││19日16時│男…」後,以「罷個達仁」為暱稱,使用│條第2項、│││許,在高│facebook系統所預設之「讚」字按鍵。│第1項之加│││雄市某處││重誹謗罪嫌│││││││││││├──┼────┼─────────────────────┼─────┤│6│99年10月│在文章名稱:「誰能告訴我,翁副理肚子裡的種│刑法第310│││5日0時│,是誰下的??」後,分別以「罷個達仁」、「│條第2項、│││許,在高│ 朱強強 」為暱稱,使用facebook系統所預設之「│第1項之加│││雄市某處│讚」字按鍵。│重誹謗罪嫌│││││及第305條│││││恐嚇罪嫌│├──┼────┼─────────────────────┼─────┤│7│99年10月│在文章名稱:「翁副理~只是懷孕~用不著躲進│刑法第310│││14日23時│櫃台角落~越來越好奇孩子的父親是哪位」後,│條第2項、│││許,在高│分別以「罷個達仁」、「朱強強」為暱稱,使用│第1項之加│││雄市某處│facebook系統所預設之「讚」字按鍵。│重誹謗罪嫌│││││及第305條│││││恐嚇罪嫌│├──┼────┼─────────────────────┼─────┤│8│99年8月│在文章名稱:「該死的!為什麼其他人都拿到五│刑法第310│││4日1時│月份薪水,就我沒有?既然這樣又幹嘛傳簡訊來│條第2項、│││許,在高│說七月底可以拿到蛤?當白痴在耍喔?」後,以│第1項之加│││雄市某處│「TomatoJu」為暱稱,回應:「去跟相關企業│重誹謗罪嫌││││元亨寺請願看看~」等語。││└──┴────┴─────────────────────┴─────┘附表二(被告蘇家譯部分)┌──┬────┬─────────────────────┬─────┐│編號│犯罪時地│犯罪事實│涉犯罪名│├──┼────┼─────────────────────┼─────┤│1│99年9月│蘇家譯利用網際網路設備,連結facebook網頁,│刑法第309│││19日17時│在朱志強所發表「又開始淹水了,想起去年88風│條第1項公│││許,在高│災家前也是淹水,故,請主管撥電話給知名潮店│然侮辱罪嫌│││雄市新興│夠X堂的老闆胡X男,問他是否能不上班,得到││││ 區忠孝 一│的答案是『如果今天你家住岡山,你又是單人櫃││││路323巷│,要不要上班!?』」文章中,以「 瑪爾斯 」為暱││││3之3住│稱,回應:「不好意思,我來為(誤為位)您解││││處│答,如果您是單人櫃又住在岡山,淹水不能出來│││││上班,可以打電話跟樓管講一下喔,我們都有互│││││助櫃,想必胡嫌不曉得有(誤為又)互助櫃這種│││││東西,胡嫌只知道下班不能和同事出去,上班不│││││能聊天,下班回家又傳巴結的簡訊。同事不能太│││││好,女員工要穿內衣內褲樣本給他看.我想是這│││││樣吧.沒有人能像(誤為向) 胡賢 那樣的啦...│││││真是低能幼稚...!!」等文字,侮辱胡晶南│││││「低能幼稚」,足以貶損其人格及社會評價。││├──┼────┼─────────────────────┼─────┤│2│99年10月│蘇家譯利用網際網路設備,連結facebook網頁,│刑法第310│││5日0時│在朱志強所發表「誰能告訴我,翁副理肚子裡的│條第2項、│││許,在同│種,是誰下的??」文章中,以「瑪爾斯」暱稱│第1項之加│││上住處│,發表「哈哈哈~~~ 胡種 !!!酷斃了><」、│重誹謗罪嫌││││「他已經做過更(誤為耕)誇張的是不差這一件│││││」等語,足以貶損胡晶南及翁珮儀之人格及社會│││││評價。││└──┴────┴─────────────────────┴─────┘附表二之一(被告蘇家譯部分)┌──┬────┬─────────────────────┬─────┐│編號│犯罪時地│犯罪事實│涉犯罪名│├──┼────┼─────────────────────┼─────┤│1│99年10月│蘇家譯利用網際網路設備,連結facebook網頁,│刑法第310│││5日1時│在朱志強所發表「誰能告訴我,翁副理肚子裡的│條第2項、│││許,在高│種,是誰下的??」文章中,以「瑪爾斯」暱稱│第1項之加│││雄市新興│,發表「哈哈哈好一個老闆良髒死了...│重誹謗罪嫌│││區忠孝一│」(按依照原文列載)」等語,足以貶損告訴人││││路323巷│胡晶南及翁珮儀之人格及社會評價。││││3之3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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