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小字第406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7年度板小字第4068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板小字第4068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1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下午4時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許曉琪
    通 譯 周美女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柒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
十五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新台幣壹仟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陸萬零柒佰零陸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許曉琪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許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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