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8號聲請人 黃義修 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洪瑞霞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鍾隆毓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 張義育 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權人 吳元明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鄧翼正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黃義修自中華民國一0四年九月二日上午十一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清冊等文件,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銀行聲請協商,惟協商不成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前置協商不成立證明書、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各類所得清單資料、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報告回覆書等為證,此外,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婉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04年9月2日上午11時公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書記官高文靜